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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信息来源: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发布日期:
2020-05-12 15:59:23
浏览次数:
3024
前
言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我们编辑了《学生管理手册》。此手册的编写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加强德育为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借鉴外校经验制定和完善了学生管理制度是一部较齐全的学生工作手册,它是我院对学生进行经常性校规校纪教育的必备教材, 其宗旨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为社会培养德艺双馨的艺术人才。如今,随着学院招生规模不断的扩大,学生人数逐步增多,为了更加完善学生管理制度,使学生管理制度有更强的针对性、时效性、科学性,把我们的教育管理工作推向更高的层次。2019 年7 月对原有的学生手册重新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定于2019 年9 月1 日起实行。
学生工作处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简介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是2004 年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以原通辽艺术学校为基础组建的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前身为
1976 年成立的哲里木盟艺术学校。学院以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本科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职能。
学院占地508 亩,建筑面积6.9 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 亿元,
教学设施设备总值2000 余万元,设有音乐系、民族音乐表演系、舞蹈系、传媒系和艺术科技学院,含音乐表演、音乐制作、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广告设计与制作、民族美术、室内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动漫制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高速铁路客运乘、空中乘务等专业。学院有在编教职工254 人,专
任教师187 人,副高级以上职称63 人,双师型教师71 人,研究生学历
教师39 人。
学院“立足当地,面向全区,特色专业辐射全国”,秉承“质量为本,人才强校,彰显特色,开放包容”的办学理念和“崇德尚艺、笃志躬行”的校训精,突出办学特色,注重内涵发展,建成自治区级品牌专业2 个,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1 个,自
治区级精品课程6 门,艺术大师工作室4 个。培养自治区级优秀教
学团队 6 个,自治区级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9 人,聘请客座教授 20
人。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已挂牌成立了自治区乌兰牧骑培训基地,与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艺术学院开展“专升本”合作办学,与北京商鲲教育集团、北京广慧金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校企合作,与北京锡华、厦门倍凡教育集团合作建立二级学院。
40 余年的实践探索,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执着前行、步履铿锵, 民族艺术教育事业取得了丰硕成果。学院将紧抓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历史性机遇,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提高规模质量,创建特色品牌,不断补齐短板,提升办学水平,为实现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目
录
(一)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1
(二)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
5
(三)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11
(四)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13
(五)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1
(六)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25
(七)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 干部”评选办法
27
(八)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30
(九)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36
(十)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条例
38
(十一)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44
(十二)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46
(十三)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48
(十四)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
工作办法
51
(十五)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应征入伍资助管理办法
57
(十六)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61
(十七)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63
(十八)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定
75
(十九)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82
(二十)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规章制度
87
(二十一)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社团管理制度
95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
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学生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管理规定,是学院学生管理的法定管理部门,对内和对外依法行使对本院学生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工作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院学生教育和学生管理的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负责统一协调全院学生工作,指导各系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对各系学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协调处理好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解决系与系之间,系与学院各部门之间学生管理中的问题;
(三)负责学生各项奖惩工作,做好各级各类先进和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评比与表彰工作。负责学生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安排和组织入学教育、军训、毕业教育、思想鉴定、组织纪律考评工作;
(五)负责管理全院全日制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负责毕业文凭、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做好各类材料归档及毕业生档案寄发工作;
(六)负责班主任和各系辅导员的培训、管理与考核工作;
(七)协助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办好综合治理,创建和谐校园;
(八)负责管理学生公寓,做好住宿生的生活指导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院学生会的工作,及时征求意见,并参与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
(十)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工作,为学生提供各类勤工俭学机会;
(十一)负责学生的心理咨询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协助学院内其他部门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管理协调委员会,作为非常设机构,研究处理在学生管理中发生的特别重大问题,以及学生工作处难以单独处理的特殊问题和事件。该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学生工作处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生工作的常规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实施,学院实行值周工作制度,值周长由学生工作处全体干部轮流担任,值周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以及学生会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院的学生管理,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院、系二级管理。目前基于多数教学系规模小、人员少的实际,以院级管理为主,逐步过渡到平行管理。
第八条 各系设思想政治辅导员,专门负责本系的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和毕业论文、教育实习、社会实践等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客观的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增强学生遵章守纪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使学院教育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德育考核工作的领导,学院建立院级、系级、班级三级德育考核小组:
院级德育考核小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团委有关人员,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主要干部为成员;
系级德育考核小组由系书记任组长,系辅导员、班主任、系团总支、系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
班级德育考核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及班委会干部为成员。三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在学院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
工作。
第四条 院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限为1—5分;系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
限为1—3 分;班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者减分的权
限为1 分。
第五条 在德育考核工作过程中,三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的组长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审批权;学院其他部门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建议权。
第三章
学生德育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生德育考核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每位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基础分为70 分,在此基础上,由各级考核小组根据学生的日常行为及表现和本办法规定的德育考核内容及加分或者减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学生每学期末最终的累计成绩
(超过100 分按100 分计)为该生的学期德育成绩。
第七条
学生德育考核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记载。即优秀
(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
(59 分以下)。
第八条 学生德育考核以班级为单位,班级应当设立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公示栏,每周由考评人员在公示栏如实填写学生个人德育考核结果,每月汇总一次,并在班会上进行通报。
第九条 学生德育考核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截止到学期结束。每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班级考核小组应当及时将德育考核结果填入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单内,并且提交系级德育考核小组审核、签署意见,报院级德育考核小组审议、备案。
第十条 学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从公布之日起两天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应在两天内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学生公布和重新
记录。如学生对院级考核小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按上述程序向学院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减分累计达15 分
者,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其该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只能在“中等”以下(含中等);凡是受到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只能为“及格”。凡是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未撤销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为“不及格”,如果学生在此期间表现良好,经过三级德育考核小组核实、审批,其德育考核成绩可以提升为“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考核成绩是学生参与评优、申请助学贷
款、参加就业推荐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凡是参与各种评奖、评优活动的学生,每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是“优秀”;凡是申请助学贷款者,每学期的德育考核必须在“中等”以上(含中等);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院优先给予介绍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
凡是参与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育
考核成绩必须是全“及格”;同时在校期间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有
3 次以上(含3 次)达到“优秀”。
第十四条 在德育考核过程中,给被考核学生加分或者减分应当填写加分或者减分通知单。通知单一式四份,一份交给本人留存,一份班级留存,一份系内留存,一份学生工作处留存。
第四章
加分或者减分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加分内容与标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积极上进、表现良好或者做出良好成绩,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可以视其表现和工作成绩酌情增加其德育考核分。
第十六条 积极要求进步,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写思想汇报者每学期加1 分。
第十七条 担任院、系、班学生干部满半年,经考核胜任者,按下列标准加分: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成员加3 分、系学生会、班长和团支部书记加2 分;院学生会、班委会成员和社团负责人加1 分(兼
职者以最高分为准)。
第十八条
上课认真听讲,出勤率达100%(因公缺课除外)者, 加1 分/月。
第十九条 在班级值日和卫生大扫除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 分/月。
第二十条 遵守宿舍纪律,获得文明宿舍的寝室成员每人加1 分。
第二十一条
助人为乐,视其情节加0.5—2 份/次。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获得国家、省、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
加5、4、3、2 分/次。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视其情节加0.5—2 分/次。
第二十四条
在学院常规活动(如早操、自修等)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 分/月。
第二十五条
认真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加2 分/次。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加0.5 分/次。
第二十七条
按要求参加文体类活动获得国家、区、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5、4、3、2)、(3、2、1、
0.5)分/次。
第二十八条 按要求参加科技文化类(如书法、征文、演讲、辩论等)活动中获得国家、区、市和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5、4、3、2)、(4、3、2、1)、(3、2、1、0.5)分/次。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区、市、院级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分别加5、4、3、2 分/篇。
第三十条
获得区、市、院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4、3 分/次; 获得区、市、院级荣誉称号的班级每人分别加4、3、2 分/次。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者加0.5/篇;被评为区、市、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5、4)、(5、4、
3)、(4、3、2)分/项(同一篇论文同时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
第三十二条
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加分时,加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根据权限研究决定。
第二节
减分内容与标准
第三十三条 凡是受到纪律处分者按下列标准减分,受到警告处分每次减10 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15 分;受到记过处分每
次减20 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每次减25 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我院的校规校纪,其行为与后果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可以视其情节扣减其德育考核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工作态度不认真,出现失误者,视情节轻重减1—2 分/次,学生干部在一学期内累计减分达10 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免去干部职务。
第三十六条 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程度减1—3 分/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酗酒、赌博造成不良影响,不足以给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减5—8 分/次。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者(包括早操、自修等常规活动)减1 分/次;迟到、早退
者减0.5 分/次。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受到点名批评者视其情节减
1—2 分/次。
第四十条 不爱护公物及损坏公物,或在走廊、窗口泼水、扔杂物、污损墙壁等行为者减2 分/次。
第四十一条 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减分时,减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根据权限研究决定。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各班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考勤制度,并将考勤情况按事假、病假、旷课、迟到、旷寝等项作认真记录。
一、考勤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在授课、自习、早操和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劳动、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等环节中,均应考勤。
二、准假权限
请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班长无权给假;请假超过一天,在三天以内须由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超过三天,在一周以内(含一周)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超过一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并到教务处备案。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必需办理休学手续。
三、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本人须填写请假条,根据请假时间按程序审批。无论经过哪一级审批都必须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请假条一式四份,分别留存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公寓管理中心。同时由本班班长登记。否则视为无效。请假假满要到相应部门销假。
四、出勤考评
是上课日以每天8 节(上午四节,下午四节)计算,早操按一节课
计算,要求统一参加集体活动的按两节课计算。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者按旷课十节计算,并给予违纪处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每个周末下午班长须把考勤记录本交到本系办公室,学期末由系(部)办公室统计本学期学生出勤情况,填好出勤统计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
执行事先请假制度,对“通知假”、“先斩后奏假”一律按旷课处理,班长记录必须准确及时,对弄虚作假者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对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完成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明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籍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可在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提出申请,由
原处分发出单位根据受处分者的表现好坏,解除处分。
第六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且无悔改表现者,学生工作处可视情况缓发毕业证和报到证,缓发期限根据学生悔改表现,由学生工作处掌握,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凡因违纪受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学年各种评奖、评优,
解除处分后不受影响。
第八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伤病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平时表现良好,偶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
三、有立功表现;
四、由他人胁迫或诈骗的;
五、涉及经济问题,积极主动退赔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纪事件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三、违纪后故意隐瞒、串供、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侮辱、殴打教师者; 五、屡教不改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七、在校外违法乱纪,败坏学院声誉或勾结院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八、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违法的; 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十一条
对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确属悔过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
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行政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和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向他人借钱、久借不还数额较大,造成不良影响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以借为名强行勒索钱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形成帮伙强行索取“保护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偷窃、诈骗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
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处分:
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200 元以上(含200 元)5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 元以上(含5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有小偷小摸行为且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进行3 到10 倍的赔
偿外,根据作案情节恶劣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凡故意损坏公物,或因打架、喝酒等造成公物损坏者,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并处连带赔偿,影响恶劣者,予以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打架者:(一)对打架双方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双方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对结伙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二、策划者:(一)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故或蓄意打人者,从重处理;
四、招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或进行报复者,从重处理;
五、因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等由有关责任者及时足额赔偿,并受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以现金、饭卡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
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不讲公共道德,有失文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
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故意哄闹、制造噪音,造成一定影响,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公开场合,男女举止有伤风化,品行恶劣,败坏校风, 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场合乱写乱画,令其恢复原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翻墙越栏出入校园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吸烟者,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六、酗酒者,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及酒后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违犯舍务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男女串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男女生在宿舍内同居的,给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按作息时间就寝,有大声喧哗等妨碍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随意倾倒污水、垃圾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无故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漏宿者两次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晚休期间从宿舍楼窗户跳下逃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同一人被发现两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消防规定,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除赔偿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和淫秽音像制品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对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上攻击侮辱、谩骂他人,编造谣言、传播迷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发布非法广告,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或学生会成员依法
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作弊、态度恶劣者,参照教务处有关考务规定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四、严重违反课堂纪律,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开展传销活动,鼓动同学参加传销组织的,未造成实际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实际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侵犯他人名誉者:(一)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
规定及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工作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也可
由学生工作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案情复杂时,请公安部门协助调查;
二、警告、严重警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
由教务处、保卫处查处的违纪行为,可依照本规定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所有处分决定,均在全院公布;
四、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书后 3 天内办理离校
手续。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取得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院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院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下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处、室、中心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中主席一人,由学院主要管
理领导同志担任,其他委员分别由各部门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或向学生宣布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申诉工作决定,或将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工作报请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由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理律师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一式两份。申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所属系、专业、班;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事实及理由;
五、附处分书复印件及相关证物,证词。
第十条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
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代
理律师及原处理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
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五条
复查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
格、退学处理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党委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对警告以上直至记过纪律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交由原做出决定的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
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回避制度,申诉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做出决定的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但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在学院肄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2019 年9 月1 日起执行。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班集体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团结一致,并能团结和带领全班同学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共同发展;
(二)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其它社会公益活动,把开展经常性活动和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结合起来;
(三)班风正、学风好,全班同学团结互助,尊敬师长,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开展文明向上的活动。以班级月考核成绩为主,参照班级文化课考试平均成绩进行评比;
(四)全班同学广泛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娱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公益建设,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教室和寝室的清洁卫生,70%以上同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全班同学认真执行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含记过处分)。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
按各系班集体总数的15%进行评比
三、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系根据评选基本条件进行初选,整理材料后上报到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对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候选班级,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向符合条件的班集体授予“ 先进班集体”称号,并建档保存。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嘉奖热爱祖国、勤奋学习、乐于奉献、全面发展的学生, 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具备正确的择业观;
(二)专业知识扎实,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 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三)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同学,品德优秀,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曾经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
(五)体育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学
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成绩良好,认真参加公益劳动和活动;
3、积极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履行学生应尽的各项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4、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处事公正,关心集体和他人利益,乐于助人,言行举止文明礼貌,勇于同违法乱纪的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业方面
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严谨,勤奋刻苦,意志坚强,不怕困难,积极创新,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分85 分以上,各科
考试成绩平均在80 分以上(不得有补考成绩)。
(三)健身及卫生方面
积极锻炼身体,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合格以上(经医院证明,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除外)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积极参加系里及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并起带头作用。
(四)全年无旷课,病、事假不超过两周。
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各学科考试成绩合格);
(二)应为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以上干部或学生社团主要干部,能够积极做好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工作考核合格,工作业绩突出并为同学公认;
(三)学年思想行为德育考核成绩优秀。
四、“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10%;
三好学生评比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
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每班1 人,50 以上班级可推荐2 人。
五、“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程序
(一)学院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二)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由全班学生(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参加)民主选举产生;
(三)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由辅导员、班主任把关推荐,提交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生所在系审核通过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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